(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31日電)103年地價稅從11月1日起徵,財政部表示,地價稅稅額計算不以買賣雙方實際持有土地期間來計算,而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民間以實際持有月份分拆地價稅屬私權行為。
財政部表示,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即當日地政機關「土地登記簿」所登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,應負責繳納土地全年地價稅。但如屬法院拍賣取得者,自領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當天起,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,不以登記為要件。
財政部舉例,林先生於今年7月15日立約出售A土地,8月31日前登記為新所有權人王先生所有,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,新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,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;如果王先生於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,則原所有權人林先生仍會收到今年度地價稅繳款書。
財政部提醒,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,按土地實際持有月數分攤繳納地價稅,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,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,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,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。
根據財政部統計,103年全國地價稅查定戶數達778萬戶,查定稅額是新台幣705億4779萬元,比102年度的查定戶數767萬戶,查定稅額700億4298萬元,戶數增加11萬戶,增長1.43%,稅額增加5億481萬元,年增0.72%。10310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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